安图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安检一部刑不诉〔2020〕30号
被不起诉人吕某某,男,199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24061997********,汉族,高中文化,系朝鲜****酒店账房部主任,户籍所在地吉林省珲春市,现住吉林省珲春市*****号楼*单元***室,无前科劣迹。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9月7日被安图县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10月9日被我院重新取保候审。
本案由吉林省安图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吕某某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10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00年****酒店在朝鲜民主主义共和国罗先市成立,2016年更名为***酒店,酒店在经营过程中通过大量发展经纪人的方式,招揽、引诱中国公民到****酒店参与现场赌博。****酒店通过**办的三张中国建设银行银行卡转移赌资45822864.02元。
2015年12月至2020年1月期间,被不起诉人吕某某先后担任朝鲜民主主义共和国****酒店**场账房部员工、主任。担任主任后负责当班时账房部兑换筹码、监督员工工作,核对账目等工作。被不起诉人吕某某在皇家娱乐酒店共获利人民币150000元左右。
被不起诉人吕某某系主动到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一)被不起诉人吕某某供述;
(二)被告人陈某、安某某、肖某某、林某供述和辩解;
(三)证人朱某某、王某某、王某1、王某、潘某某、刘某某、赵某某、邵某、朱德峰、许某某、华某某、郭某某、张某某、王某某、周某某证言;
(四)辨认、搜查笔录;
(五)常住人口数据查询详细信息、破案经过及到案经过、无犯罪证明、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指定管辖决定书,指定管辖批复、指定管辖函、拘留证、变更羁押期限通知书、逮捕证、释放通知书、扣押清单、发还清单、在职证明、营业许可证、认罪认罚具结书、交易明细。
本院认为, 被不起诉人吕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的行为,构成开设赌场罪。被不起诉人吕某某犯罪情节轻微,系初犯,在犯罪过程中起到从犯作用,具有自首情节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吕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安图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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