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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认罪认罚案件适用)(吕某某)(公开版)_吉林省敦化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评论0

机密★1年

吉林省敦化林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敦林检一部刑不诉〔2020〕41号 

被不起诉人吕某某,男,197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24031979*******,汉族,初中文化,个体,户籍所在地吉林省敦化市,住吉林省大石头林业局**社区**号**单元**室。因涉嫌故意伤害罪,经吉林省大石头森林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5月11日被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同年9月7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吉林省大石头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吕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9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5月4日22时许,在被不起诉人吕某某经营的位于大石头林业局**社区**号楼**串屋内,吕某某与其姐夫即被害人李某某因家庭琐事发生争执,二人从屋内撕扯至**串屋室外。撕扯过程中李某某倒在地上,吕某某用右脚踢了李某某左侧肋部一脚,致李某某左侧第九、十肋骨骨折。经延边森林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李某某的损伤程度评定为轻伤二级。

案发后,被不起诉人吕某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并积极赔偿被害人李某某医疗费人民币3000元,取得了被害人谅解。

本院认为, 被不起诉人吕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的行为,犯罪情节轻微、属于主观恶性小、社会危害性不大的初犯、偶犯,且具有自首、和解及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吕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吉林省敦化林区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敦化林区基层法院提起自诉。

   吉林省敦化林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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