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吉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永检一检刑不诉〔2021〕1号
被不起诉人叶某某,男,196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2211964********,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吉林省永吉县,住吉林省永吉县**镇**区。因涉嫌交通肇事,经吉林省永吉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11月27日被吉林省永吉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吉林省永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叶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1年1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0月30日10时许,被不起诉人叶某某驾驶吉C*****号重型半挂牵引车沿G302线由西向东行驶,当行驶至吉林省永吉县**镇**大街道口红灯处时,将正在人行横道内由南向北横过道路的被害人项某某撞到并碾压,造成被害人项某某当场死亡。经吉林省永吉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被不起诉人叶某某承担本起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事故发生后,被不起诉人叶某某及时报警并在现场等待处理,赔偿被害人近亲属损失,得到被害人近亲属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证据如下:
(1书证:常住人口数据查询、到案经过、前科劣迹查询、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鉴定意见通知书、赔偿协议书、收条;
(2证人韩某某证言;
(3被不起诉人叶某某供述和辩解;
(4鉴定意见、尸体照片;
(5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现场图、现场勘验笔录、现场照片;
本院认为, 叶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认罪认罚法定从轻、从宽情节;赔偿被害人近亲属损失、得到被害人近亲属谅解的酌定从轻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叶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吉林省吉林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吉林省永吉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永吉县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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