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京海检三部刑不诉〔2020〕2号
被不起诉人史某某,男,196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28011960********,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工,户籍所在地河北省廊坊市安次区**乡**村**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0月19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海淀分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11月7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海淀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北京市公安局海淀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史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6日21时许,被不起诉人史某某伙同卜现喜(二人系同事关系)在本市海淀区**园十字路口西北角“喜迎国庆”花坛处窃取被害单位北京五环清馨园林绿化有限公司的高1米型罗汉松一棵及高50厘米型铁树一棵,经鉴定罗汉松价值人民币2250元,铁树价值人民币300元。
2019年10月19日, 被不起诉人史某某被民警抓获,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现被不起诉人家属已代为赔偿被害单位损失,获得被害单位谅解。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史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已赔偿被害单位损失,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第二百九十条,决定对被不起诉人史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单位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1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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