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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认罪认罚案件适用)(卢某某过失致人重伤案)(公开版)_吉林省四平市铁东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机密★1年

吉林省四平市铁东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四东检刑检刑不诉〔2019〕82号

被不起诉人卢某某,男,****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1224********161X,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辽宁省昌图县**乡**村**组**号,现住四平市铁东区石岭镇**村**组。因涉嫌过失致人重伤罪,于2019年10月19日被四平市公安局铁东区分局刑事拘留;经四平市铁东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11月1日被四平市公安局铁东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四平市公安局铁东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卢某某涉嫌犯过失致人重伤罪,于2019年11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期间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并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被不起诉人卢某某于2019年10月18日8时40分许,受汪某甲雇佣驾驶自家四轮车(卢某某无驾驶证、四轮车无行车证、无年检)从石岭镇石河村二组西山上秋收拉玉米至石河村二组的途中,在程家沟附近(田间耕作的机耕路),汪某甲从卢某某的四轮车上跌落被轧伤。经四平市铁东区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汪淑腹部损伤致脾、胰、左肾破裂、腹膜后血肿,需手术治疗之损伤程度均评定为重伤二级,汪某甲胸腹部损伤致左侧第4、6、7、8、10、11、12肋骨骨折及右侧第10-12肋骨骨折、L1-5横突及L5椎体骨折、左侧骶骨及髂骨骨折、降结肠浆层破裂志损伤程度均评定为轻伤一级,汪某甲胸腹部损伤致左侧肩胛骨骨折、双侧气胸之损伤程度均评定为轻伤二级。2019年10月18日四平市交警支队事故处理大队将卢某某移送至铁东公安分局。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一)被不起诉人卢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二)被害人汪某甲的陈述,证人汪某乙、白某、冯某某、周某某等人的证言。

(三)书证:1.发破案到案经过;2.卢某某、汪某甲户籍信息;3.四平市急救中心院前出诊病历;4.铁东区农业农村局关于卢某某未办理农机驾驶证及注册手续的情况说明;5.四平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非属道路交通事故处理通知书;6.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7.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8.被不起诉人卢某某指认事故农机照片。

(四)鉴定意见:

四平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四东公(法医)鉴(临床)字[2019]118号鉴定书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卢某某,过失致人重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五条之规定,构成过失致人重伤罪。本案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过失致人重伤罪追究被不起诉人卢某某的刑事责任。鉴于其系过失犯罪,且案件民事部分已和解,双方达成谅解协议,被不起诉人亦认罪认罚,应依照《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二款之规定,决定对卢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吉林省四平市铁东区人民检察院

(院印)

2019年12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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