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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认罪认罚案件适用)(卢某某)(公开版)_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机密★1年

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西检一部刑不诉〔2020〕151号

被不起诉人卢某某,男性,19******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280119**********,汉族,专科文化程度,庆阳**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户籍所在地甘肃省庆阳市西峰区,住甘肃省庆阳市西峰区****号,因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于2019年4月30日被甘肃省庆阳市公安局西峰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4月28日决定监视居住。

本案甘肃省庆阳市公安局西峰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卢某某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于2020年6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被不起诉人卢某某于2016年4月27日在庆阳市西峰区工商管理局注册庆阳施**有限公司,担任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经理,经营地址位于西峰区**街**商厦三楼。2018年年初,该公司出现资金周转困难,拖欠员工工资的情况,3月30日,公司员工王某某等13人前往西峰区劳动监察中队进行投诉。2018年7月28日,该案被西峰区劳动监察中队移交至庆阳市公安局西峰分局。经查,卢某某共拖欠王某某等13人工资合计61431元。2018年9月10日,卢某某分两次累计支付拖欠工资27831元,并与12名被害人达成支付协议,承诺在该年年底前付清拖欠工资。后卢某某未支付工资,被多次传唤拒不到案。2019年3月20日,西峰公安分局以卢某某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立案侦查。2020年4月1日,被不起诉人卢某某将拖欠的工资全部予以支付,王某某等13人均对卢某某的行为表示谅解。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卢某某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之规定,构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但其在公安机关立案后,将拖欠工资全部支付,其犯罪情节轻微,自愿认罪认罚,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刑法》第三十七条,可以免于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卢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7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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