余干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余检一部刑不诉〔2020〕163号
被不起诉人华某林,男性,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088119**********,*族,大学本科,务工,户籍所在地**省**市**市,住**省**市**镇**村**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14日被余干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9月17日经本院决定重新取保候审。
本案由余干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华某林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9日19时至20时30分许,被不起诉人华某林和朋友余某彬、章某在在**县**镇**路“**饭店”吃饭,华某林喝了100ml白酒。当天22时10分左右,华某林就驾驶皖A****1白色本田小车从**迎宾馆出发,沿**大道由南往北行驶至**路口,被执勤交警拦下检查。经吹气式酒精测试为126mg/100ml。随即,华某林被依法提取血样。经江西神州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送检的华某林的血样中乙醇含量为108.96mg/100ml。
本院认为,华某林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因自愿如实供述涉嫌犯罪的事实,并自愿认罪认罚,经本院决定对华某林不起诉。
余干县人民检察院
(院印)
2020年9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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