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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认罪认罚案件适用)(华某某)(公开版)_漯河市召陵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机密★1年

漯河市召陵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漯召检一部刑不诉〔2020〕80号 

被不起诉人华某某,男性,195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8221954********,汉族,小学,群众,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市**区***镇**村委**东组,住漯河市**区**第一城*期**号楼*单元***室,因涉嫌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于2020年4月18日被漯河市公安局天桥分局取保候审,因涉嫌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于2020年8月20日被漯河市召陵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由漯河市公安局姬石派出所执行。

本案漯河市公安局召陵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华某某涉嫌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于2020年8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9月18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天。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23日11时许,漯河市公安局姬石社区中队民警和东城办工作人员在漯河市召陵区天明第一城2期**号楼前,巡查罂粟苗时,发现江某的菜地里种植有罂粟苗,出警人员随即将这些罂粟苗依法现场铲除,经清点共计700株。经鉴定,华某某种植的是罂粟苗。

本院认为,华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一条之规定的行为,构成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但犯罪情节轻微,对所种植物不明知是罂粟苗,自愿认罪认罚,并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漯河市召陵区人民检察院 

          (院印)

2020年9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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