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认罪认罚案件适用)(包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河北省沧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机密★1年

河北省沧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沧县院公诉刑不诉〔2020〕67号 

被不起诉人包某某,男,198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09841981********,汉族,小学文化,群众,农民,住河北省河间市**镇**村。2020年10月19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沧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日取保候审。

本案由沧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包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0月7日20时许,被不起诉人包某某醉酒驾驶冀J*****号小型轿车沿乡间公路行驶至**村里时被执法民警查获。经鉴定,包某某静脉血中乙醇含量为88.72mg/ml。

案发后,被不起诉人包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且具有认罪认罚从轻处罚情节。

认定上述事实证据有:

被不起诉人供述,鉴定意见及查获经过等书证。

本院认为,包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涉嫌犯罪的事实,认罪认罚且无犯罪前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包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河北省沧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河北省沧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河北省沧县人民检察院 

                             (院印)

2020年11月18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