巩某某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巩检一部刑不诉〔2020〕16号
被不起诉人别**,男性,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541241996********,哈萨克族,初中,农民,户籍所在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巩某某,住新疆巩某某东买里镇**村**路**号,因涉嫌犯有盗窃罪,经巩某某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6月18日被巩某某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巩某某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别**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09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9月期间,别**、沙**(被巩某某检察院做不起诉决定)、海**(已起诉法院)、经过商量,在位于巩某某东买里镇克热森布拉克村肖吉尔草场奴尔**的羊圈内盗窃价值3000元的两只羊,后拉到巩某某塔斯托别乡交给塔**(已起诉法院)进行销赃,塔**销赃获利1800元,所获赃款由以上三名人评分挥霍。破案后向别**追回赃款2000元,沙**追回2000元,共4000元返还受害奴尔**。
2、2020年04月期间别**,海**(已起诉法院)两人经过商量后在位于巩某某东买里镇克热森布拉克村肖吉尔草场努**的羊圈内盗窃价值2100元的两只羊,后拉到巩某某阿尕尔森牲畜巴扎销赃1500元,以上赃款由嫌疑人海**一人获利,破案后向嫌疑人别**追回赃款2000元并返还受害人努**。
本院认为,别**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构成盗窃罪,但犯罪情节轻微,初犯,到案后已退回受害人的损失,没有社会危险性,具有坦白、认罪认罚的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别**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巩某某人民检察院
(院印)
2020年10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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