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蚌埠市淮上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蚌淮检一部刑不诉〔2020〕32号
被不起诉人刘某某,女,19**年**月**日出生于安徽省五河县,居民身份证号码340322********5263,汉族,文盲,务农,住安徽省蚌埠市淮上区沫河口镇**村**号(与户籍所在地相同)。因涉嫌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于2020年3月15日被蚌埠市公安局淮上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蚌埠市公安局淮上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刘某某涉嫌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于2020年8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27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份,被不起诉人刘某某在位于蚌埠市淮上区沫河口镇**村自家菜地里非法种植罂粟,准备待罂粟长成后用来治病。2020年3月15日,沫河口派出所民警在巡逻时发现被不起诉人刘某某家菜地内种植的疑似罂粟幼苗后,随即组织人员进行了铲除。经清点,共铲除疑似罂粟幼苗525株。
2020年6月27日,经公安部物证鉴定中心鉴定,送检的疑似罂粟幼苗中检测出罂粟特异性DNA片段。
2020年3月15日,经办案民警电话通知,被不起诉人刘某某到沫河口派出所接受讯问,并如实交待了种植罂粟的犯罪事实。
2020年6月29日,经公安部物证中心鉴定,疑似罂粟植物中检出罂粟特异性DNA片段。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1.户籍证明、扣押清单等书证;2.被不起诉人刘某某的供述和辩解;3.公安部物证鉴定中心检验报告;4.现场勘验笔录、现场方位图、现场照片;5.到案经过、前科材料等。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刘某某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罂粟525株,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认罪认罚等从轻处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刘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9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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