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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认罪认罚案件适用)(刘某)(公开版)_皮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机密★1年

皮某某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皮某某检公诉刑不诉〔2020〕2号 

被不起诉人X,男,19XXXXXX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242519XXXXXX4415,汉族,专科毕业,户籍所在地甘肃省定西市XX县,现住皮某某XX镇人民政府,无犯罪前科。因涉嫌故意伤害罪,经皮某某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8月24日被皮某某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9月25日经本院决定,继续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皮某某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X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9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9年10月22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2月2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12月28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2月1日补查重报。本院因案件重大复杂于2020年3月1日延长办案期限十五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4月29日22时许,被不起诉人刘X、被不起诉人石XX与被害人康X、刘X等人在皮某某XXX镇XXX饭店饮酒吃饭,后因被害人康X醉酒,被不起诉人刘X、被不起诉人石XX、刘X三人将被害人康X送往宿舍。期间,被不起诉人石XX、刘X搀扶被害人康X至饭店门口石子路时,因被害人康X不愿意被送回宿舍,与被不起诉人刘X、被不起诉人石XX发生争执,并辱骂被不起诉人刘X、被不起诉人石XX,后被不起诉人刘X、被不起诉人石XX对被害人康X实施殴打,然后被不起诉人刘X继续将康X向XXX镇政府搀扶,被害人康X当时深度醉酒,被不起诉人刘X在无法搀扶康X的情况下,通过拖拽的方式将被害人康X拖至镇政府大门口,行走至政府院内值班室门口时,被害人康X继续辱骂被不起诉人刘X、被不起诉人石XX,并用鞋扇被不起诉人刘X面部,被不起诉人刘X推倒康X,被不起诉人刘X、被不起诉人石XX继续殴打被害人康X之后,由镇政府民兵将被害人康X抬回宿舍,次日早晨被害人康X酒醒,发现面部、胸部、右腿等部位多处受伤。

经鉴定,被害人康X右腿在暴力作用下造成右侧股骨骨折,其损伤程度属于轻伤二级,面部鼻骨骨折、左侧第6根肋骨骨折、面部软组织挫伤、多处软组织损伤均属于轻微伤。

本院认为, 被不起诉人刘X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不起诉人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自愿接受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认罪态度较好,且得到被害人的谅解,双方达成刑事和解,被害人向本院提出自愿放弃追究被不起诉人刑事责任的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二百八十八条、第二百九十条及第一百七十七条之规定,决定对X不起诉。

皮某某人民检察院 

          (院印)

2020年3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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