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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认罪认罚案件适用)(刘某某)(公开版)_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机密★1年

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商睢一部刑不诉〔2020〕94号

被不起诉人刘某岭,男,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30119****4017,汉族,初中毕业,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商丘市梁园区,住河南省商丘市梁园区**路**小区1号楼1单元4楼东户。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11月14日被商丘市公安局新城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12月20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被商丘市公安局新城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商丘市公安局新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刘某岭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2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期间,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于2020年3月12日、2020年4月22日两次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后,分别于2020年4月10日、2020年5月21向本院重新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4年至2015年商丘市睢阳区振兴路工程施工期间,被不起诉人刘某岭以索取债务为借口,花钱雇佣董某福(另案处理)等多名老人到河南**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商丘市**路工程项目部承建的**路施工工地,采取堵工地作业面、派驻人员据守等手段,阻碍工地施工长达50余天。被不起诉人刘某岭、董某福等人的行为致使**路工地没有按时完工。

被不起诉人刘某岭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认罪认罚,已经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

本院认为, 被不起诉人刘某岭纠集多人多次阻碍振兴路工程施工,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规定的行为,构成破坏生产经营罪。案发后被不起诉人刘某岭自愿认罪认罚,已经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应从宽处理;被不起诉人刘某岭指使董某福阻碍施工是为了索要其材料款,犯罪情节轻微,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刘某岭相对不起诉。

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检察院

二〇二〇年五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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