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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认罪认罚案件适用)(刘某)(公开版)_吉林省公主岭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评论0

机密★1年

吉林省公主岭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公检一部刑不诉〔2020〕12号

被不起诉人刘某某,女,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3811988********,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吉林省公主岭市,现住吉林省公主岭市某某镇,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5月23日被公主岭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公主岭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刘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2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5月23日2时许,被不起诉人刘某某醉酒后驾驶京N****0号黑色奥迪轿车,由公主岭市某某镇行驶至公主岭市某某街发生事故,车辆撞在某某门前。被不起诉人夏某某明知被不起诉人刘某某饮酒,仍让刘某某驾驶京N****0号黑色奥迪轿车。经鉴定:从送检的刘某某静脉血中检出乙醇,含量为140.90mg/100ml。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刘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其犯罪情节轻微,能够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具有坦白情节,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刘某某不起诉。

吉林省公主岭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3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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