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认罪认罚案件适用)(刘某某)(公开版)_阳泉市郊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机密★1年

阳泉市郊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阳郊检一部刑不诉〔2020〕17号

被不起诉人刘某某,男性,1961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03031961********,汉族,高中,户籍所在地山西省阳泉市**区,住世纪宏苑**号楼**单元**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阳泉市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12月20日被阳泉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阳泉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27日,被不起诉人刘某某驾驶车牌号为晋C****1的黑色小型轿车由西向东行驶至阳泉市郊区下荫营加油站路段处时,被正在执勤的交警三大队民警示意靠边停车接受检查,经检验,刘某某血液中酒精含量为99.54mg/100ml。被不起诉人刘某某自愿如实供述涉嫌的犯罪事实,并自愿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身份证、驾驶证、车辆信息、前科劣迹调查表、查获经过等书证;2.被不起诉人刘某某的供述和辩解;3.鉴定意见。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刘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其认罪认罚,且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刘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阳泉市郊区人民检察院

(院印)

2020年5月11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