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认罪认罚案件适用)(刘某)(公开版)_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机密★1年

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沈大检公诉刑不诉〔2020〕41号 

被不起诉人刘某某,男,****年**月**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10103********6010,汉族,大专文化,沈阳**农副产品有限公司管理员,户籍所在地辽宁省沈阳市大东区**路**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22日被沈阳市公安局大东分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4月23日被该分局监视居住。

本案由沈阳市公安局大东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刘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1日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依法讯问被不起诉人,听取被不起诉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20日23时28分,被不起诉人刘某某酒后驾驶辽A985N2小型汽车行驶至沈阳市大东区珠林路地坛街东200米时,被公安交警查获。经辽宁大学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送检的刘某某血液中检出酒精成分,其含量为95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查获犯罪嫌疑人现场图片涉嫌酒后驾驶人血样提取登记表、提取血液样本医务人员身份证明文件、提取犯罪嫌疑人血液样本现场图片、血液样本封装后图片等;2.被不起诉人的供述与辩解:被不起诉人刘某某的供述;3.鉴定意见:辽宁大学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刘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因犯罪情节轻微,且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刘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16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