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渭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通检院一部刑不诉〔2021〕4号
被不起诉人刘某甲,曾用名刘某乙,男,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05221989********,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农民,户籍所在地甘肃省天水市秦安县,住秦安县**镇**村**号。无前科。因涉嫌盗窃罪,2020年11月2日被甘肃省通渭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通渭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刘某甲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2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0月,郑某某雇佣刘某甲给其采摘苹果期间,刘某甲偷看了郑某某的手机微信支付密码。10月27日上午,郑某某将手机放在家中去苹果地里干活,刘某甲便将郑某某手机微信中的2000元转至自己的手机微信中,后转移至自己的银行卡。案发后,刘某甲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涉嫌犯罪的事实,退赔2000元并取得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被害人陈述;3.被不起诉人的供述与辩解;4.勘验笔录、检查笔录和照片。
本院认为,刘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因其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退赔全部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认罪悔罪,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刘某甲不起诉。
通渭县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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