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认罪认罚案件适用)(刘某甲盗窃案)_通渭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机密★1年

通渭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通检院一部刑不诉〔2021〕4号

被不起诉人刘某甲,曾用名刘某乙,男,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05221989********,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农民,户籍所在地甘肃省天水市秦安县,住秦安县**镇**村**号。无前科。因涉嫌盗窃罪,2020年11月2日被甘肃省通渭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通渭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刘某甲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2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0月,郑某某雇佣刘某甲给其采摘苹果期间,刘某甲偷看了郑某某的手机微信支付密码。10月27日上午,郑某某将手机放在家中去苹果地里干活,刘某甲便将郑某某手机微信中的2000元转至自己的手机微信中,后转移至自己的银行卡。案发后,刘某甲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涉嫌犯罪的事实,退赔2000元并取得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被害人陈述;3.被不起诉人的供述与辩解;4.勘验笔录、检查笔录和照片。

本院认为,刘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因其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退赔全部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认罪悔罪,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刘某甲不起诉。

     通渭县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18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