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丽莲检二部刑不诉〔2020〕86号
被不起诉人刘某某,男性,198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12041983********,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安徽省**市**区**村**号。因本案,于2020年12月10日被丽水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同年12月17日被丽水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丽水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刘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2月9日20时5分,被不起诉人刘某某饮酒后驾驶皖KZY****号小型轿车行驶至丽水市经济开发区石牛路326号门口路段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呼气酒精含量检测,被不起诉人刘某某的血液酒精含量113mg/100ml。经鉴定,被不起诉人刘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39mg/100ml。
被不起诉人刘某某已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
上述事实有经审查的书证、法医毒物鉴定意见书、证人钱某某、赵某某的证言、被不起诉人刘某某的供述与辩解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 被不起诉人刘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但综合全案,被不起诉人刘某某的犯罪情节轻微,法定刑为拘役,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刘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检察院
(院印)
2020年12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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