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城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永检一部刑不诉〔2020〕19号
被不起诉人刘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省**市人,居民身份证号码41232819**********,汉族,高中文化,中共党员,**职工,住**市**区**巷**号。因涉嫌危险驾驶于2019年5月16日被永城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26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永城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刘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26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5月26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公安机关于2020年6月9日补充侦查完毕移送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5 月15日22时50分许,被不起诉人刘某某酒后驾驶豫N*****号本田轿车行驶至**市**区**路与**路交叉口东200米路段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商丘普济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所检验刘某某血样中乙醇含量为108.65mg/100ml。
被不起诉人刘某某对认定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并同意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刘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其血液中乙醇含量较低,能够认罪悔罪,犯罪情节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经本院检察委员会研究,决定对刘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永城市人民检察院
二O二0年六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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