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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认罪认罚案件适用)(刘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宝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机密★1年

宝某某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宝某某院二部刑不诉〔2020〕28号 

被不起诉人刘某某,男,1993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106271993********,汉族,大学本科文化陕西**集团绿色**有限公司工作人员,户籍所在地陕西省延安市宝某某****号院现住址:陕西省延安市宝某某****家属区,于2020年3月12日涉嫌危险驾驶罪被延安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延安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刘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11日01时30分许,刘某某酒后驾驶陕J2***6号现代牌小型轿车在**家属区内倒车时,与停放的余某某的陕J0**7号车及贺某某的陕JG***5号车发生碰撞,致三车受损,造成交通事故,经延市区公直一队认字【2020】第31354号认定书认定:刘某某承担此事故的全部责任,余某某、贺某某无责任。经陕延天恒【2020】毒鉴字第0117号法医毒物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刘某某血液中的乙醇含量为130.44mg/100ml,属醉酒后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引发交通事故。

案发后,刘某某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悔罪。

本院认为, 刘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鉴于刘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认罪认罚,积极悔罪,系坦白,属初犯,并且积极赔偿被害人的损失且取得谅解,本案情节较轻,社会危险性较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刘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宝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0年4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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