喀什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喀市检二部刑不诉〔2020〕62号
被不起诉人刘某某,曾用名:刘某某,男性,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012119*******0,群众,汉族,大学本科,系疏附县*******,户籍所在地甘肃省兰州市永登县柳树乡牌路村一社***号,现住疏附县文体小区*栋*单元***号,持有机动车驾驶证:C1。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4日被喀什市公安局取保候审。无前科。
本案由喀什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刘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28日21时许,被不起诉人刘某某在疏附县城南校和王某某等人一起喝白酒。3月29日凌晨1点30分许,刘某某驾驶新Q2***E车从疏附县文体小区出发,先到疏附县光华小区接上张某,又到疏附县占敏乡1村接上马某某,准备驶往喀什市一起吃饭,行驶至新八里桥检查站前路段被执勤民警查获。经新金陆验字(2020)0572号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刘某某的血液样品中乙醇含量为81mg/100ml,涉嫌醉酒驾驶。
本院认为, 刘某某的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构成危险驾驶罪。但其犯罪情节轻微,系初犯,偶犯,认罪态度好,自愿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刘某某不起诉。
喀什市人民检察院
(院印)
2020年6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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