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延津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新延检一部刑不诉〔2020〕108号
被不起诉人刘某某,女,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7031986********,汉族,中专毕业,无业,户籍所在地河南省新乡市**区**巷**号楼**单元**号,住河南省新乡市**区**巷**号楼**单元**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2020年4月28日被延津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因涉嫌开设赌场罪,2020年7月2日由本院决定,于同日被新乡市公安局胜利派出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延津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刘某某开设赌场罪,2020年7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2020年7月2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刘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刘某某,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现已审查完毕。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至2020年4月期间,犯罪嫌疑人刘某某伙同他人,以营利为目的,使用手机等工具,利用“闲逸麻将”、“微信”、“支付宝”等手机软件,在计算机互联网络中开设赌场,招揽社会不特定人员以“打麻将”的方式进行赌博活动。犯罪嫌疑人刘某某伙同他人共同负责开设和经营网络赌场,为参赌人员提供筹码兑换、资金结算等服务,并从中抽头渔利。经查明,参赌人员有李某某、张某某等人,犯罪嫌疑人刘某某抽头渔利5000元。
2020年4月28日犯罪嫌疑人刘某某到延津县公安局石婆固派出所投案。
2020年5月2日犯罪嫌疑人刘某某向延津县公安局退缴违法所得5000元。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刘某某伙同他人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并且刘某某已退赔违法所得,自愿认罪、认罚,具有悔罪表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刘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刘某某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7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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