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安市汉检刑一刑不诉〔2020〕14号
被不起诉人刘某甲,男性,197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24011974********,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陕西省安康市高新区,住高新区**村**组**号, 2002年因犯盗窃罪被汉滨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两年六个月;2019年3月18日因涉嫌赌博罪被安康市公安局高新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4月15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安康市公安局高新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刘某甲涉嫌赌博罪,于2019年11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9年12月12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1月8日补查重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3月8日,张某某、刘某乙、陈某某和被不起诉人刘某甲在高新区**村**组刘某乙家中聚集,饭后刘某甲提议以打麻将方式进行赌博,随后四人先以“159”玩法、每局20元的赌注进行赌博,后以“推牌九”玩法、赌注200元的方式进行赌博,赌资累计达人民币52554元。案发后,赌资已被公安机关全部追缴。
本院认为, 被不起诉人刘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规定的行为,但在案发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且赌资已被全部追缴,其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刘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检察院
(院印)
2020年4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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