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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认罪认罚案件适用)(刘某某)(公开版)_云南省曲靖市麒麟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云南省曲靖市麒麟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麒检一部刑不诉〔2020〕85号

被不起诉人刘某某,男,1974年**月**日出生,云南省曲靖市罗平县人,居民身份证号码5303241974********,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曲靖市罗平县**乡**村委**村**号。现住:曲靖市沾益区**小区**幢**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25日被曲靖市公安局麒麟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云南省曲靖市公安局麒麟分局以被不起诉人刘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20日14时52分,刘某某驾驶云******号普通二轮摩托车行驶至曲靖市麒麟区**路**路路口处时,被民警检查查获涉嫌醉酒后驾驶机动车。经鉴定,刘某某血样中定性检出乙醇,含量为100.05mg/100ml。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刘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鉴于其归案后认罪态度好,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刘某某作相对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6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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