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检公诉刑不诉〔****〕**号
被不起诉人刘某某,绰号小八,男,****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族,**文化,户籍所在地*************。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年*月**日被取保候审,同年*月**日被执行逮捕。
本案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刘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年*月*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年* 月**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于****年*月**日退回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年*月*日补充侦查后再次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年*月*日*时左右,刘**(被害人)和妹妹刘某等六人来到******洗浴一侧胡同内50米处的****烧烤店吃饭。期间刘某带刘**的女儿去隔壁晓娟食杂店买东西,刘**随后也去食杂店买烟。因香烟价格问题,刘**与食杂店老板张**发生争吵。之后刘**将孩子送到牛逼串店,刘某留在了食杂店。此时被不起诉人刘某某、张某某(已起诉)、张某(不起诉)等人从隔壁的****烧烤店出来与送完孩子回来的刘**发生争吵。随后刘某某、张某、张某某与刘**发生厮打,致刘**左腿受伤倒地不起。刘某某在起诉阶段自愿认罪认罚并与刘**达成赔偿谅解协议,取得刘**的谅解。
经鉴定:刘**左胫骨平台骨折,程度为轻伤二级。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刘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因与被害人达成赔偿谅解协议,取得被害人的谅解,且自愿认罪认罚,决定对刘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人民检察院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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