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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认罪认罚案件适用)(刘某某)(公开版)_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临检一部刑不诉〔2020〕15号

被不起诉人刘某甲,曾用名刘某乙,男性,199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03051995********,汉族,中专文化,群众,**公司职工,户籍所在地山东省淄博市临淄区,住临淄区**镇**村,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8月2日被淄博市公安局临淄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东省淄博市公安局临淄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刘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7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4月12日凌晨,犯罪嫌疑人刘某甲与左某某在临淄区**集团**公司特种油车间因工作产生纠纷发生争执,左某某将刘某甲打倒并骑在刘某甲身上击打其面部,后犯罪嫌疑人刘某甲用折叠水果刀将左某某左脸部割伤。经法医鉴定,被害人左某某外伤致面部单个创口长度6厘米以上,伤情构成轻伤一级。

本院认为,刘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行为,但刘某甲事后主动投案,能够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已经与被害人一方达成谅解,并认罪认罚,被害人一方先动手对刘某甲进行殴打,具有一定过错,刘某甲的主观恶性较小。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决定对刘某甲做出相对不起诉。

被害人如果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淄博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临淄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24日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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