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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认罪认罚案件适用)(刘某某)(公开版)_玉田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机密★1年

玉田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玉检一部刑不诉〔2019〕5号

被不起诉人刘某某,曾用名无,绰号无,男性,195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2291951********,汉族,小学,户籍所在地河北省唐山市玉田县,现住玉田县**镇**村**街**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经玉田县公安局决定,于2018年11月6日被玉田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开设赌场罪,经玉田县公安局决定,于2018年12月13日被玉田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因涉嫌犯有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9月18日经本院决定被取保候审。2014年7月28日因犯开设赌场罪被玉田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

本案由玉田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刘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9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7月至2018年11月期间,被不起诉人刘某某在还乡河玉田县鸦鸿桥镇朱家桥河段大桥下西侧河滩处,以提供赌桌、赌具的方式招揽参赌人员赌博,并在赌局中抽头渔利,期间参赌人员每天累计约十余人,每天抽头渔利约百余元。认定上述事实有物证、书证、被不起诉人供述、证人证言、辨认笔录、现场勘验笔录等。

被不起诉人刘某某到案后能自愿如实供述自己涉嫌的犯罪事实,又因其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

本院认为,刘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规定的行为,因自愿如实供述涉嫌犯罪的事实,经本院批准,决定对刘某某不起诉。

玉田县人民检察院

(院印)

2019年10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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