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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认罪认罚案件适用)(刑某某)(公开版)_商水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机密★1年

商水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商检一部刑不诉〔2020〕28号 

被不起诉人邢某某,男,196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7281963********,汉族,高中文化,经商,中共党员,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县,住沈丘县**庄镇***村**庄***号。因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于2019年10月4日被商水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7月28日被商水县公安局刑事拘留,8月2日被商水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商水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邢某某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于2020年9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3年,被不起诉人邢某某与河南***集团实业有限公司签订商水**家园2号、4号、5号、6号、7号、8号、11号、12号、13号住宅楼总承包承建工程合同。合同签订后,邢某某将6号、7号、8号住宅楼承建工程分包给马某,到2017年所有住宅楼承建工程巳基本全部承建结束,邢某某还拖欠胡某某、赵某某、刘某某、郭某某、冷某某等人劳动工资1131200元。2018年5月4日,商水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向河南胜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总承包**家园住宅楼承建工程人邢某某下达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整改指令书,要求在接到指令书15 日内依法核算并足额支付劳动者工资,邢某某接到指令书后未在指定期限内支付劳动报酬。截止2020年3月17日邢某某已全部支付所欠农民工工资

本院认为,邢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其到案后与被害人达成调解协议并支付所欠工资的一半,后又全部支付所欠工资,获得被害人谅解,被害人明确要求不再追究其法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第三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拒不支付劳动报酬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拒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尚未造成严重后果,在提起公诉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并依法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刑事处罚。被不起诉人邢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邢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周口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商水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商水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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