疏勒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疏勒县检一部刑不诉〔2020〕33号
被不起诉人凯xx,男性,维吾尔族, 19xx年xx月xx日出生,身份证号码:6531221987xxx,群众,初中文化程度,司机,户籍和现住地:新疆疏勒县x路x巷x号,无前科,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疏勒县公安局批准决定,于2020年05月11日被疏勒县公安局取保候审,被不起诉人在家。
本案由疏勒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凯xx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09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接受后告知被不起诉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经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现审查终结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被不起诉人凯xx与2020年04月30日北京时间22:00点钟在疏附县布拉克苏乡“阿依丁”音乐餐厅与朋友麦麦xx喝一拼白酒,其同事艾xx为送回被不起诉人凯xx等三人驾驶被不起诉人凯xx的新Q.78xxx私家车、从疏附县布拉克苏乡开往疏勒县巴合其乡2村、艾xx到目的地下车留下、被不起诉人凯xx酒后驾驶机动车到疏勒县城南公安检查站,被执行任务的工作人员发现当场抓获。
本案由2020年05月01日北京时间01:46分许,被不起诉人凯xx被疏勒县城南公安检查站执行任务人员发现、酒后驾驶、按程序收集证据、做司法鉴定后破案。
新疆金陆司法鉴定所(2020)1035号鉴定意见书鉴定为:被不起诉人凯xx血样品中乙醇含量为83mg/mL.
认定上述事实证据如下:被不起诉人照片及户籍信息,被不起诉人供述,新疆金陆司法鉴定所(2020)1035号鉴定意见书,证人证言,现场录音录像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不起诉人凯xx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凯xx的行为构成刑法第133条之规定涉嫌危险驾驶罪、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但被不起诉人凯xx案发后及时坦白,积极配合检查工作、自愿认罪认罚、有悔过表现。因此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5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凯xx作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受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喀什地区检察分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疏勒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疏勒县人民检察院
(院印)
2020年9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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