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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认罪认罚案件适用)(冯某某)(公开版)_石泉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尘埃 评论0

机密★1年

石泉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石检公诉刑不诉〔2020〕14号

被不起诉人冯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242319**********,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陕西省安康市石泉县**镇**村**组,现住陕西省安康市石泉县**镇**村**组。2019年4月12日因涉嫌非法持有枪支罪被石泉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4月10日因涉嫌非法持有枪支罪被本院依法取保候审。

本案由石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某某涉嫌非法持有枪支罪2020年4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 世纪70 年代,被不起诉人冯某某自制**把“土火枪”,用于猎杀野兔等野物,后将该枪支存放在自己家中。2019年2月1日,石泉县公安局接群众举报,在冯某某家中将该枪支查获。经陕西省安康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该枪支是以火药为动力发射弹丸的自制火药枪,系非制式枪支。被不起诉人冯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认罪悔罪。

本院认为, 被不起诉人冯某某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枪支,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规定的行为,因其犯罪情节轻微,认罪态度较好,未使用枪支,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某某不起诉。

     石泉县人民检察院

          (院印)

2020年5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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