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泉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石检公诉刑不诉〔2020〕14号
被不起诉人冯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242319**********,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陕西省安康市石泉县**镇**村**组,现住陕西省安康市石泉县**镇**村**组。2019年4月12日因涉嫌非法持有枪支罪被石泉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4月10日因涉嫌非法持有枪支罪被本院依法取保候审。
本案由石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冯某某涉嫌非法持有枪支罪于2020年4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 世纪70 年代,被不起诉人冯某某自制**把“土火枪”,用于猎杀野兔等野物,后将该枪支存放在自己家中。2019年2月1日,石泉县公安局接群众举报,在冯某某家中将该枪支查获。经陕西省安康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该枪支是以火药为动力发射弹丸的自制火药枪,系非制式枪支。被不起诉人冯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认罪悔罪。
本院认为, 被不起诉人冯某某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枪支,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规定的行为,因其犯罪情节轻微,认罪态度较好,未使用枪支,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冯某某不起诉。
石泉县人民检察院
(院印)
2020年5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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