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认罪认罚案件适用)(冯某某)(公开版)_山东省滨州市惠民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山东省滨州市惠民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惠检一部刑不诉〔2021〕10号

被不起诉人冯某某,男,197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23211978********,汉族,小学文化,住山东省惠民县**镇**号,农民。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17日被惠民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惠民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冯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2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10月27日下午被不起诉人冯某某在惠民县**镇**村自己家喝酒后,其晚上在自己家停车点驾驶鲁******小型轿车开始开车,惠民县**镇**村乡村路向东行驶,右转沿惠民县**路向南行驶,左转沿惠民县**镇乡村路向东南行驶,右转沿**镇乡村路向南行驶,行驶至惠民县**镇中学门口停车然后继续向南行驶,右转沿G220国道向西行驶,左转沿**镇**路向南行驶,行驶至惠民县**镇**附近被民警查获。经鉴定,冯某某血液乙醇含量为86.66mg/100ml,达到醉酒驾驶机动车标准。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等书证;2.现场图、辨认笔录及照片;3.司法鉴定意见书;4.被不起诉人冯某某供述等。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冯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其到案后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系坦白,并且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冯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惠民县人民检察院  

2021年2月7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