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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认罪认罚案件适用)(兰宏伟)(公开版)_平凉市崆峒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机密★1年

平凉市崆峒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崆检一部刑不诉〔2020〕92号 

    被不起诉人兰某某,男,生于1986年1月5日,居民身份证号码6227011986********,回族,初中文化程度,家住本区**院**号楼**单元**室,因本案于2020年5月9日被平凉市公安局崆峒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平凉市公安局崆峒分局侦查终结,以兰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4月17日2时许,被不起诉人兰某某饮酒后驾驶甘L*****号轻型厢式货车,沿本区泾河南路由东向西行驶至备战桥西口路段时,车辆驶入路左绿化带与路灯发生碰撞,致其车辆受损,造成道路交通事故。执勤民警接群众报警到达现场后将兰某某当场查获,经平凉市人民医院提取其血样送甘肃明证司法鉴定所鉴定,兰某某血样中乙醇含量为134.2mg/100ml,后经崆峒公安分局交警大队认定,兰某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兰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其无前科劣迹,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已取得相关部门谅解,且自愿认罪认罚,分别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对其从轻从宽处理。鉴于其犯罪情节轻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其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平凉市崆峒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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