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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认罪认罚案件适用)(傅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安徽省广德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机密★1年

安徽省广德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广检一部刑不诉〔2020〕34号 

被不起诉人傅某某,男,1993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425231993********,汉族,初中文化个体户,安徽省广德市******。被不起诉人傅某某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28日被广德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广德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傅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23日,被不起诉人傅某某到**镇**村喝喜酒,中饭期间其饮用500ml啤酒四瓶,晚饭期间其又饮用二斤扎啤。当晚21时左右傅某某驾驶皖P*****号小型轿车从**村回到家中后,其又驾车行驶至万桂山路与迎春街路口时被广德市公安局交管大队民警查获,经现场使用呼气式酒精检测仪检测,傅某某酒精含量为104mg/100ml,涉嫌醉酒后驾驶机动车,民警将其带至广德市人民医院抽取血样备检。2020年7月25日,经安徽宣正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傅某某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02 mg/100ml,属醉酒后驾驶机动车。

被不起诉人傅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傅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因自愿如实供述涉嫌犯罪的事实,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傅某某不起诉。

     安徽省广德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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