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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认罪认罚案件适用)(俞某)(公开版)_伊宁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机密★1年

伊宁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伊宁市检一部刑不诉〔2021〕6号 

被不起诉人俞某男,*******日出生,身份证号654101********117X,族,大专文化,司机,现住新疆伊宁市胜利街****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月15日被伊宁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12月30日被伊宁市公安局监视居住

本案由伊宁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俞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1年1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我院受理后,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于2021年1月9日告知被不起诉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已依法讯问被不起诉人,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并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21日01时许,被不起诉人俞某驾驶出租车行驶至伊宁市东城花园*区内,被害人柳某因醉酒将俞某驾驶的出租车左后门处砸伤,后因此事两人发生争执,俞某向柳某面部殴打一拳导致柳某摔倒后脑部受伤。经鉴定,被害人柳某脑部损伤程度系轻伤一级。案发后,俞某积极向被害人赔偿损失,并取得被害人的谅解。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俞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的行为,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主动向公安机关报案,并如实供述,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规定之情节,系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案发后,俞某自愿认罪认罚,积极向被害人赔偿全部损失,并取得谅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俞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伊宁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伊宁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伊宁市人民检察院  

2021年2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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