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福贡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福检一部刑不诉〔2020〕28号
被不起诉人余某甲,男,199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33231991********,傈僳族,初中文化,务农,户籍所在地云南省福贡县,住福贡县**镇**村委会**组**号,因涉嫌犯有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9月23日被福贡县刑事拘留,同年10月29日被福贡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4月1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被不起诉人余某乙,男,199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33231998********,傈僳族,初中文化,务农,户籍所在地云南省福贡县,住福贡县**镇**村委会**组**号,因涉嫌犯有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9月23日被福贡县刑事拘留,同年10月29日被福贡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4月1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福贡县公安局城区派出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余某甲、余某乙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4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13日22点许,被告人胡某某、胡某某1、胡某某2、被不起诉人余某甲、余某乙5人在福贡县上帕镇上帕街南路“印象KTV333号”包房内喝酒,胡某某从其包间出来后误入被害人周某某、郑某某等人所在的“印象KTV555号”包房,胡某某在包房内被被害人看了一眼后,便回到其所在的包厢内邀约胡某某1、胡某某2、余某甲、余某乙四人到被害人包厢内打架,五人在去的途中被证人陈某某说,但其五人不听劝说并强硬进入被害人包房内殴打被害人。2019年9月14日,经福贡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周某某、邓某某目前的身体损伤程度为轻微伤。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余某乙、余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因二人系自首、从犯,且自愿认罪认罚,已赔偿被害人损失,取得被害人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经本院批准,决定对余某乙、余某甲不起诉。
福贡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5月13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