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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认罪认罚案件适用)(何某某等5人聚众扰乱社会秩序案)(公开版)_雷州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机密★1年

雷州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雷检一部刑不诉〔2020〕100号

被不起诉人何某某,女,194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8821948********,汉族,文盲,广东省雷州市人,住雷州市**镇**村**号**房,农民,无前科。因涉嫌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经雷州市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4月13日被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4月22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雷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何某某涉嫌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于2020年4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3月28日至2019年4月12日期间,被不起诉人何某某与符某某等人得知广东**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在位于原雷州市第三红砖厂的土地上施工后,即以厂址占地权属属于**镇**村集体为由,多次到施工现场,以站在铲车前后逼停铲车、恐吓司机等方式阻挠施工,还将工地周围的铁丝网推倒,至使该公司施工作业多次被迫停工,工程项目不能如期完成。何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认自己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犯罪事实的证据有: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归案情况说明、到案经过、常住人口信息表、违法犯罪记录查询情况说明、谅解书、承诺书等;2.证人李某某、吴某某、宋某某、蔡某某、林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黄某某的陈述;4. 被不起诉人何某某与同案人的供述与辩解;4. 照片指认、辨认笔录;5. 现场勘验笔录等。以上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的犯罪事实。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何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条规定的行为。鉴于被不起诉人何某某认罪态度好,自愿认罪认罚,且得到被害人的谅解,犯罪情节较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何某某不起诉。

雷州市人民检察院

(院印)

2020年4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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