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庐江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庐江检二部刑不诉〔2020〕2号
被不起诉人何某某,女,197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426221972********,汉族,小学,农民,户籍所在地安徽省合肥市庐江县,现住安徽省庐江县**镇**村**村民组**号。2019年9月24日,因涉嫌盗窃罪被庐江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庐江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何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0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我院受理后,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于三日内已分别告知犯罪嫌疑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被害人享有的诉讼权利;已依法讯问犯罪嫌疑人,并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同年11月22日退回庐江县公安局补充侦查,同年12月17日庐江县公安局重新报送我院审查起诉,期间两次延长审理期限15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8月7日上午8、9时许,安徽省******有限公司**改扩建项目主体工程**合同段路面捣机驾驶员左某某利用其在工地开捣机的条件与被不起诉人何某某将**段一破碎桥面施工出的废旧钢材予以捡拾集中直至晚6点左右,在其联系范某某驾驶皖AVN***货车到现场装运后,行至军二路**加油站附近被安徽省******有限公司工作人员发现并拦截。经称重,被盗废旧钢筋总重量共1320千克。经价格鉴定,被盗废旧钢筋价格价值人民币2244元。被盗废旧钢材已被庐江县公安局追回并发还给被害单位。
被不起诉人何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并取得了被害单位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书证:受案登记表、人口信息、到案经过、称重记录、发还清单、查询证明、谅解书、废旧钢筋处理记录等;2、证人叶某某、范某某、储某某、刘某某、左某某、刘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陈某某的陈述;4、被不起诉人左某某、何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关于被盗废旧钢材的价格认定结论书;6、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何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因自愿如实供述涉嫌犯罪的事实,犯罪情节轻微,没有给被害单位造成损失,取得被害单位的谅解,经庐江县人民检察院批准,决定对何某某不起诉。
安徽省庐江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月20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