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南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定检公诉刑不诉〔2020〕22号
被不起诉人何某某何某某(绰号“土八路土某某”),男,1976年11月22日1976年**月**日出生,江西省定南县人,汉族,公民身份号码xxxx3621291976********,初中文化程度,经商,户籍地江西省赣州市定南县天九镇洋田村老何屋组179号江西省赣州市定南县**镇**村**组**号。因殴打他人,于2012年7月23日被定南县公安局处以治安拘留十日并处罚款伍佰元。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0月29日被定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11月11日被定南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8月10日,本院决定对其重新取保候审。
本案由定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7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产生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被不起诉人、被害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承办本案的检察人员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2月19日晚,被不起诉人何某某何某某得知在其经营的“河边餐馆”务工的厨师赖静颖赖某某(已婚)与其女儿何欢何某(未婚)发生了性关系。当晚,何某某何某某驾车搭载其妻子余小风余某某、哥哥何盛旺何某旺前往定南县城找到赖静颖赖某某,将赖静颖赖某某带至定南县历市镇南华路。途中,在车上何某某何某某质问了赖静颖赖某某,并打了赖静颖赖某某脸部3、4巴掌。在南华路停车以后,何某某何某某从车上后备箱拿下一把铁制扳手打了赖静颖赖某某的右手两下。之后,何某某何某某等人送赖静颖赖某某回家。因赖静颖赖某某称其手臂痛,何某某何某某等人于是将赖静颖赖某某送往定南县南方医院进行治疗。
之后,被不起诉人何某某何某某先后两次分别与何盛旺何某旺、朋友曾雪剑曾某某前往赖静颖赖某某的岳父叶庆华叶某某家协商处理此事。叶庆华叶某某主动提出赔钱并赔偿道歉。又过了几天,赖静颖赖某某、赖静颖赖某某的父母、叶庆华叶某某一同前往何某某何某某家中,向何某某何某某他们赔礼道歉,赔偿了37000元给何某某何某某,并且赖静颖赖某某还交了一份保证书。
经鉴定,被害人赖静颖赖某某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
案发后,被不起诉人何某某何某某经电话传唤到案,归案后如实供述了主要犯罪事实。
2019年11月6日,被不起诉人何某某何某某与赖静颖赖某某达成赔偿协议,何某某何某某一次性支付给赖静颖赖某某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等费用共计38000元,赖静颖赖某某对何某某何某某的行为表示谅解。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何某某何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二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但本案发生事出有因,被害人有过错;何某某何某某具有案发后,何某某何某某自动归案,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具有自首情节;同时,与被害人赖静颖赖某某达成了民事赔偿协议,并已赔付到位,取得了对方的谅解。综上,被不起诉人何某某何某某犯罪情节轻微,对何某某何某某适用不起诉不具有社会危害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何某某何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赣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定南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定南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23日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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