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平某某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平检二部刑不诉〔2020〕7号
被不起诉人何某某,男性,198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4821983********,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山西省运城市平某某,住平某某**村**组,务农。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月2日被平某某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月16日经本院批准被执行逮捕, 2020年1月23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西省平某某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何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7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1月26日13时23分许,被不起诉人何某某驾驶晋M号重型特殊结构货车沿国道209线由北向南行驶,行驶至国道209线938KM+800M路段右转弯时,与同向行驶由吴某某驾驶的二轮电动车相撞,造成吴某某当场死亡,电动车受损的交通事故。经平某某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吴某某系重度颅脑损伤合并胸腔脏器损伤死亡,平某某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何某某负事故全部责任,吴某某无责任。
侦查阶段,被不起诉人何某某对被害人家属赔偿了丧葬费、死亡补偿金等共计84万元整并取得了被害人家属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不起诉人何某某的供述及辩解;2.证人王某某等人的证言;3.赔偿协议书、谅解书、被不起诉人何某某的户籍证明及前科劣迹调查表等书证;4.尸体检验鉴定书、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5.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
本院认为, 被不起诉人何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的行为,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刑事责任。因犯罪情节轻微并积极对被害人家属进行赔偿取得被害人家属的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同时被不起诉人何某某系初犯、偶犯,自愿认罪认罚,悔罪态度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何某某不起诉。
山西省平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18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