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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认罪认罚案件适用)(何国辉)(公开版)_康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机密★1年

康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康检院一部刑不诉〔2020〕28号 

被不起诉人何**,男,汉族,生于****年**月**日,身份证号码622625********2012,大专文化,康县***职工,户籍所在地甘肃省陇南市康县,住甘肃省康县**镇*街****,无前科。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18日被康县公安局取保候审,案件移送审查起诉后,同年9月3日被本院重新办理取保候审。

本案由甘肃省康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何**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25日19时25分,被不起诉人何**饮酒后驾驶川A*****白色龙神-富康牌小型汽车由康县城关镇凤凰谷村向县城方向行驶至双水磨桥头南侧20米左右时,被交警查获,现场进行吹呼吸式酒精测试为151mg/100ml。随即被带到康县第一人民医院抽取血样,后经甘肃陇维司法鉴定所鉴定血液酒精含量为93.6mg/100ml。何**对该鉴定有异议,申请重新鉴定,经四川民生法医学司法鉴定所鉴定何**血液酒精含量为87.9mg/100ml。

本院认为,何**醉酒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之规定,构成危险驾驶罪,但犯罪情节轻微,自愿认罪认罚,系初犯、偶犯,且未造成危害后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可以免于刑事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何**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康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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