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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认罪认罚案件适用)(伍某某妨害公务案)(公开版)_安徽省桐城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机密★1年

安徽省桐城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桐检一部刑不诉〔2020〕39号 

被不起诉人伍某某,女,1964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08211964********,汉族,高中文化,安徽省桐城市,户籍所在地本市龙眠街道办事处****号,工作单位为********公司。因涉嫌犯有妨害公务罪,于2020年9月11日被桐城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桐城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伍某某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20年9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与3日10时30分许,被不起诉人伍某某骑着电动车沿龙眠西路由南向北行驶在机动车道上,未听从龙眠西路上执勤辅警的指挥和劝导,继续在机动车道上行驶至桐城市文昌街道办事处****售楼部门口处,被正在执勤的交警江某某拦停下来,江某某示意其从辅道行驶,被不起诉人伍某某叉坐在电动车上仍不听从劝阻,在相持阶段,江某某拉拽其面罩与其发生争执。被不起诉人伍某某称江某某用手叉其脖子弄痛其颈部,随后下车,用手连续捶打江某某的身体上半身,江某某用手抓住被不起诉人伍某某的手腕,控制伍某某,后被旁观者拉开。未发现双方有明显外伤。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伍某某阻碍交警江某某依法执行职务,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之规定,但犯罪情节轻微,且自愿认罪认罚,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积极配合公安机关调查案件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伍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安徽省桐城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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