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城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永检一部刑不诉〔2021〕5号
被不起诉人代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省**市人,公民身份号码41232819**********,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市**乡**村**组**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犯罪于2020年11月9日被永城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永城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代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1月07日15时51分许,被不起诉人代某某酒后驾驶皖***号牌农用拖拉机沿**市**乡**村由东向西行驶至**乡**村处路段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安徽至正司法鉴定中心检验代某某血样中乙醇含量为108.79mg/100mL。
被不起诉人代某某对认定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代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代某某血液中酒精含量较低,犯罪情节轻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经本院检察委员会研究,决定对代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方如果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商丘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永城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永城市人民检察院
(院印)
2021年1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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