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山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乌天检二部刑不诉〔2020〕6号
被不起诉人亚某某,男,1994年**月**日出生于新疆乌鲁木齐市,公民身份号码6529221994********,维吾尔族,中专文化程度,系新疆**养护工程有限公司**,户籍所在地新疆温宿县**乡**村**组**号,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新市区**路**号附**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31日被乌鲁木齐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乌鲁木齐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天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亚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不起诉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不起诉人亚某某于2020年10月28日02时驾驶新Q7****号黑色丰田小型普通客车行驶至本市天山区中湾街南二十八巷路段,因酒后驾车被夜检夜查民警查获。经抽血检测,被不起诉人亚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05mg/100ml,属醉酒驾驶机动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书证、被不起诉人亚某某的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视听资料等。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亚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其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本案被不起诉人亚某某乙醇含量为105mg/100ml,醉酒程度较低;案发后被不起诉人真诚悔罪,归案后如实供述所犯罪行,系坦白;被不起人无刑事前科,无酒驾的行政前科,系初犯;被不起诉人自愿认罪认罚,并已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亚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乌鲁木齐市天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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