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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认罪认罚案件适用)(乔某某)(公开版)_山西省夏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机密★1年

山西省夏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夏检检一刑不诉〔2020〕14号

被不起诉人乔某某,男,195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427301951********,汉族,文盲或半文盲,户籍所在地山西省运城市夏县,农民,住夏县**镇**村。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5月8日被夏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10月16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西省夏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乔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0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被不起诉人乔某某为了喂羊的时候图省事,于2020年春节过后的一个下雨天,天刚黑的时候,驾驶电动三轮车从其羊场到犇鑫养殖合作社斜对面的草料仓库内盗取一三轮电动车草料。2020年4月3日左右的一天,乔某某又驾驶电动三轮车盗取了一三轮电动车草料。2020年4月7日凌晨3时许,乔某某再次驾驶电动三轮车盗取了一三轮电动车草料。乔某某将盗取的草料全部喂羊。被害人张某某对被盗草料不申请价格鉴定。

2020年4月25日,被害人张某某向夏县公安局提交情况说明、谅解书,乔某某及其家属积极向被害人张某某赔偿道歉,取得了被害人张某某的谅解。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乔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因自愿如实供述涉嫌犯罪的事实,

犯罪情节轻微,取得被害人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乔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运城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山西省夏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山西省夏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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