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认罪认罚案件适用)(严某)(公开版)_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遂船检二部刑不诉〔2020〕51号

被不起诉人严某某,男,199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9021995********,汉族,初中文化,个体经营户,户籍所在地遂宁市船山区,现住遂宁市船山区**********。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31日被遂宁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遂宁市公安局侦查终结,向遂宁市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2020年10月26日该院将案件交由我院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9日23时许,被不起诉人严某某醉酒驾驶川******号小型轿车从遂宁市船山区新桥镇出发,行至遂宁市船山区明月路大方圆火锅外面时,被例行检查的交警查获。经鉴定,被不起诉人严某某血液中检出酒精浓度为125.5mg/100ml。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严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认罪态度较好,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严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23日_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