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遂船检二部刑不诉〔2020〕51号
被不起诉人严某某,男,199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9021995********,汉族,初中文化,个体经营户,户籍所在地遂宁市船山区,现住遂宁市船山区**********。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31日被遂宁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遂宁市公安局侦查终结,向遂宁市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2020年10月26日该院将案件交由我院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9日23时许,被不起诉人严某某醉酒驾驶川******号小型轿车从遂宁市船山区新桥镇出发,行至遂宁市船山区明月路大方圆火锅外面时,被例行检查的交警查获。经鉴定,被不起诉人严某某血液中检出酒精浓度为125.5mg/100ml。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严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认罪态度较好,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严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23日_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