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广德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广检一部刑不诉〔2020〕26号
被不起诉人万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425231972********,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安徽省广德市**镇**村**号。被不起诉人万某某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29日被广德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广德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万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16日13时许,被不起诉人万某某醉酒后驾驶皖F*****号小型普通客车沿广德市邱村镇门伏路由北向南行驶,行驶至门伏路17公里处,被广德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民警现场查获,经呼气式酒精检测仪检测,万某某血液乙醇含量为105mg/100ml。经安徽宣正司法鉴定中心检验鉴定,万某某血液乙醇含量为98.2mg/100ml,涉嫌醉酒后驾驶机动车。
被不起诉人万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万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因自愿如实供述涉嫌犯罪的事实,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万某某不起诉。
安徽省广德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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