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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认罪认罚案件适用)(万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江西省鹰潭市月湖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江西省鹰潭市月湖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鹰月检一部刑不诉〔2020〕52号

被不起诉人万某某,男,198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06221983********,汉族,初中文化,职工,户籍所在地鹰潭市余江区,住**工业园**宿舍。因涉嫌危险驾驶罪,2020年6月17日被鹰潭市公安局依法取保候审。

本案由鹰潭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万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向鹰潭市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2020年7月7日,鹰潭市人民检察院交由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于次日告知犯罪嫌疑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告知其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已依法讯问犯罪嫌疑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7日14时05分许,被不起诉人万某某酒后驾驶车牌号赣******的小型轿车,沿206国道余江工业园区往鹰潭方向行驶至206国道1657公里处时,被执勤交警现场查获,经呼出气体酒精含量检测仪检测,结果为88mg/100ml,后民警将其带至鹰潭第三医院抽取血样。经江西群星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送检的万某某血样中酒精含量为81.56mg/100ml。鹰潭市公安局交警支队直属大队民警告知万某某其血样中酒精含量后,万某某于2020年6月17日,主动到鹰潭市公安局交警支队直属大队接受处理。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万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自愿认罪认罚,且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万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鹰潭市月湖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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