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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认罪认罚案件适用)(丁某)(公开版)_宝鸡市渭滨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机密★1年

宝鸡市渭滨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渭检刑事刑不诉〔2020〕9号

被不起诉人丁某某,男,197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03211978********,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陕西省宝鸡市渭滨区,现住宝鸡市金台区**路**小区。因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于2018年8月8日被宝鸡市公安局渭滨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22日被取保候审,2019年8月22日改为监视居住,2020年2月23日被我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宝鸡市公安局渭滨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某某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于2020年1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期间退回补充侦查一次。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12月,被不起诉人丁某某借用陕西**保安服务有限公司的资质与宝鸡市**置业有限公司签订合同给**置业招聘保安及保洁员,由丁某某负责给员工发放工资。从2017年1月至2017年5月,被不起诉人丁某某拒不支付工人工资88421元。经宝鸡市渭滨区劳动保障监察大队责令支付工人工资后,被不起诉人丁某某只支付了部分工人工资10650元,拒不支付剩余的工人工资77771元。被不起诉人丁某某被刑事拘留后将剩余工人工资共计77771元全部支付。

本院认为, 被不起诉人丁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之规定,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被不起诉人丁某某目前已经支付被害人工资,并且被害人对其进行了谅解。被不起诉人丁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对其依法可从宽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丁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果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宝鸡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宝鸡市渭滨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宝鸡市渭滨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3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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