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夏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夏检检二刑不诉〔2020〕12号
被不起诉人丁某某,男,196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427301969********,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山西省运城市夏县,农民,住夏县**乡**村。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12日被夏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9月27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西省夏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丁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6日23时13分左右,丁某某驾驶晋M****2小型汽车行驶至康杰路大辛村口时,因有酒后驾驶嫌疑被夏县公安局执勤民警查获,经检测酒精含量为139.2 mg/100ml,2020年5月7日,经山西省运城道路交通事故司法鉴定所对丁某某血液中的酒精含量检测,结果为107.58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被不起诉人丁某某的户籍证明、机动车驾驶证、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等;2. 被不起诉人的供述及辩解:丁某某的讯问笔录;3.鉴定意见:山西省运城道路交通事故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4.勘验、检查等笔录:丁某某呼气式酒精含量检测结果单。
本院认为,丁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丁某某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丁某某作相对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山西省夏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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