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龙山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龙检刑检刑不诉〔2020〕16号
被不起诉人邓某甲,曾用名邓某乙,男,198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29301980********,汉族,专科毕业,龙凤**医院院长,户籍所在地湖南省祁阳县,家住祁阳县**镇**村**组,现住龙山县**街道**宿舍楼**栋**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龙山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7月15日被龙山县公安局取保候审。现在家候审。
本案由龙山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邓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3日20时许,被不起诉人邓某甲在其家中饮了一两左右药材泡的散装白酒后,步行至龙山龙凤医院。大约二十分钟后,邓某甲驾驶其车牌号为湘******的黑色大众牌小轿车从龙山龙凤医院返回其位于龙山县**街道宿舍楼的家中,当车辆行驶至龙山县**街道长沙大桥路段时,被龙山县公安局执勤民警查获。经鉴定,邓某甲血样中乙醇含量为92.9666mg/100ml。
2020年7月3日,邓某甲被公安机关传唤到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接报案登记表、户籍资料、呼吸式酒精测试结果单、现场照片、强制措施凭证、当事人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血样送检移送表、工作证明材料;2.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邓某甲的供述与辩解;3.鉴定意见:司法鉴定意见书;4.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指认现场笔录及照片;5.其它证据:查获经过。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邓某甲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因自愿如实供述涉嫌犯罪的事实,犯罪情节轻微,认罪认罚,决定对邓某甲不起诉。
龙山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28日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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